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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分制度

 

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是怎樣的?

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實施之後,駕駛者若觸犯某些交通條例,除了現有的懲罰外,並會被記分。當被記的分數達到一個指定數目時,駕駛者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段時期。

 

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何時開始實施?

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在 1984 年 8 月 25 日實施。由該日開始,駕駛者如觸犯這制度所規定的任何違例事項,在下列情況即會被記分:

(甲)法庭裁定駕駛者罪名成立;或

(乙)駕駛者須繳付定額罰款。

 

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目的是什麼?

這項制度是為了改善道路安全而制定的。其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準,從而減少交通意外所引起的傷亡。

 

觸犯 哪些交通違例事項會被記分?

這制度不是包括所有交通違例事項。它只包括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的五十多種違例事項。這些違例事項及其所記的分數列載於下表。

 

駕駛者被記 8 分時會怎樣呢?

駕駛者被記之分數如在 8 分或以上,但又不足 15 分時,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,通知書上會詳列駕駛者在兩年內因違例駕駛而被記之分數紀錄,並促請他注意再被記分的後果,希望警醒駕車人士改善自己的駕駛行為。

 

駕駛者被記滿 10 分時又怎樣呢?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滿 10     ,運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駕駛者被記滿 15 分時又怎樣呢?

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 15 分或以上,法庭可以取消他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,首次被取消資格,為期 3 個月,以後如有再犯,則會被取消資格 6 個月。

 

傳票會怎樣送達給駕駛者?

 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 15 分或以上,法庭會先以平郵郵遞方式將傳票寄到他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。如駕駛者未有如期到庭應訊,法庭會再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傳票寄給駕駛者。

 如傳票是按駕駛者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,以掛號郵遞方式向駕駛者送達,則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駕駛者而被退回,該傳票也當 作已送達論。

 

如駕駛者未有到庭應訊會怎樣?

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已送達論,而駕駛者未有按照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,法庭可向他發出逮捕令。此外,運輸署須拒絕向有關駕駛者簽發、重新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。

是否在兩年內不論被記多少分,只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次?

每項交通違例的記分,不論是否由同一宗事故引起,都會獨立計算。當駕駛者兩年內所犯的違例事項累積分數達 15 分時,法庭將會發出傳票。餘下未有包括在該傳票上的分數,將被保留(見例丙)。如果在兩年內累積的分數再次達 15 分時,駕駛者將再次收到法庭傳票。

 

說明分數計算方法的例子

在 2007 年 10 月 19 日,駕駛者觸犯了兩宗交通違例事項,一共被記了 10 分。第一項所記的 5 分,連同原有的 13 分,一共有 18 分,因此法庭將會發出傳票。在法庭下令取消駕駛資格後,該 18 分將被取消,而在同一日所犯的第二項違例事項所記的 5 分,則被保留。在 2009 年 4 月 2 日,駕駛者再觸犯了一宗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記 3 分,這時在兩年內因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而被記的分數為 8 分,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的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。